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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司法鉴定

日期 : 2011-06-20 发布者 : 管理员 浏览量 : 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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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机构:  郑州陇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
参与鉴定专家:连鸿凯 王爱国 洪云飞 王贵琴 朱军方 刘建惠 杜志军
 
 
一、基本情况
    被鉴定人,高某  男  7岁,2008年11月13日晚,被豫AXX号公交车撞伤,被120急救车送至郑州市某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1.胸外伤。2. 右侧5-9肋骨骨折。3. 左侧血气胸。4. 左肺挫伤。5.左侧胸锁关节脱位。6.右侧肱骨近端骨骺分离。入院后给予严密监护,抗菌药物应用,雾化吸入,化痰药物应用及加强呼吸道护理,于2008年11月19日作胸部CT示:右下肺不张,需行纤维支气管镜检查,于2009年11月20日出院,住院7天。出院当日转至郑州某附属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复合外伤 1.右下肺挫裂伤。2.右下肺不张。3.双侧胸腔积液。4.左侧胸锁关节脱位。5. 右侧肱骨近端骨骺分离骨折。入院后完善相关检查,给予消炎、化痰治疗及对症处理,并请骨科会诊,复查CT示:右下肺实变,右肺膨胀较前明显好转,于2008年12月3日出院,住院14天。
 
 
二、办案过程
    被鉴定人步入检查室。查体:一般情况良好,胸廓未见明显畸形,左锁骨畸形愈合,无压痛。郑州市某骨科医院2009年9月2日CR线片示:右侧肱骨干干骺端形态欠规则,局部骨质密度相对尚可,左侧锁骨骨折线未见明确显示,右侧第5-9肋走行尚自然,右第4-7肋骨折线基本不显示,断端骨小梁通过,右第9肋未见明确骨折显示,双侧骨性胸廓对称,膈面光整,肋膈角清晰锐利。查阅被鉴定人住院资料显示,2008年11月13日晚,被豫AXX号公交车撞伤,被120急救车送至郑州市某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1.胸外伤。2. 右侧5-9肋骨骨折。3. 左侧血气胸。4. 左肺挫伤。5.左侧胸锁关节脱位。6.右侧肱骨近端骨骺分离。入院后给予严密监护,抗菌药物应用,雾化吸入,化痰药物应用及加强呼吸道护理,于2008年11月19日作胸部CT示:右下肺不张,需行纤维支气管镜检查,于2009年11月20日出院,住院7天。出院当日转至郑州某附属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复合外伤 1.左下肺挫裂伤。2.左下肺不张。3.双侧胸腔积液。4.左侧胸锁关节脱位。5. 右侧肱骨近端骨骺分离骨折。入院后完善相关检查,给予消炎、化痰治疗及对症处理,并请骨科会诊,复查CT示:左下肺实变,左肺膨胀较前明显好转,于2008年12月3日出院,住院14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国家标准(GB18667-2002,4.10.5 b));胸部损伤致4肋以上骨折;或2肋以上缺失构成十级伤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国家标准(GB18667-2002,4.10.10 h));肢体损伤致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线性骨折构成十级伤残。被鉴定人目前情况构成伤残等级十级。
 
三、办案体会
    伤残是指损伤导致的永久性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丧失,具有永久性和不可逆性。永久性是指:劳动能力丧失的持续时间;不可逆性是指:按现有医疗条件损伤经过治疗仍不能治愈也不能自我恢复,只有缺陷达到一定的程度并明显影响到正常生活和劳动能力时,才称为“伤残”。因此,伤残评定不同于损伤程度鉴定,它是对受伤致残人员治疗终结后遗留的永久性残疾的程度和等级进行认定,目的主要是为损害赔偿提供依据。本案中患者受伤时伤势重,入院后虽有复合外伤 1.右下肺挫裂伤。2.右下肺不张。3.双侧胸腔积液。4.左侧胸锁关节脱位。5. 右侧肱骨近端骨骺分离骨折。但经治疗后结果为“一般情况良好,胸廓未见明显畸形,左锁骨畸形愈合,无压痛。郑州市某骨科医院2009年9月2日CR线片示:右侧肱骨干干骺端形态欠规则,局部骨质密度相对尚可,左侧锁骨骨折线未见明确显示,右侧第5-9肋走行尚自然,右第4-7肋骨折线基本不显示,断端骨小梁通过,右第9肋未见明确骨折显示,双侧骨性胸廓对称,膈面光整,肋膈角清晰锐利。向受害方讲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重治疗结果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国家标准(GB18667-2002,4.10.5 b));胸部损伤致4肋以上骨折;或2肋以上缺失构成十级伤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国家标准(GB18667-2002,4.10.10 h));肢体损伤致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线性骨折构成十级伤残。被鉴定人目前情况构成伤残等级十级,患者家属理解相关法规规定的意义及伤残评定重治疗的结果原则,同意接受以上结果。
 
专家析评
    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依据是因伤害所造成的后果,伤残是指损伤导致的永久性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丧失,具有永久性和不可逆性,伤残轻重与治疗结果密切相关,伤残等级鉴定不同于故意伤害案时的伤情鉴定,伤情鉴定依据侵害当时造成的损伤轻重,伤情的轻重与治疗结果关系不大,本例案件受害人受伤后病情较重,经积极治疗后残余症状较轻,故评定时伤残等级较轻,如不了解鉴定依据易对鉴定结果不服,引起不必要纠纷。鉴定专家或机构有必要在出具准确的鉴定意见的同时向被鉴定人解释相关法规的深刻涵义,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本案鉴定过程中一方面积极向受害方讲明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依据所在,同时在鉴定时紧扣《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国家标准条例,使肇事方及受害方均能接受鉴定结果,避免矛盾纠纷,有利于社会成员安定团结,有助于社会和谐发展。
 
 
 
负责人签名:
 
 
郑州陇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
二O一O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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